三、拍卖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对于拍卖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文中明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同时,对财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财产原值的确定,以及扣除凭证的要求、税金及合理费用的扣除等均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文件同时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加强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的税收征管工作,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文件指定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对于企业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物品,如果是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应按拍卖支付的价款和佣金费用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在再次转让时,应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其他藏品入古玩、字画等,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入关的商品,仅仅是为装饰或营造企业文化角度而购入的,企业应确认相关资产的账面价格,但不得提取折旧或摊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将这些再转让,应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