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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拍卖行业相关的涉税问题

日期:2007-10-21 点击: 作者: 来源: 字体: [ ]

 

    2、受托拍卖的是属于证照变更或产权过户的房产和土地的,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是由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因此,应对委托人按其取得的价款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房产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而拍卖公司只就实际取得的佣金收入按代理业缴纳营业税。在开票上,委托方应直接开具转让无形资产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给买受方,并凭发票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拍卖公司按实际收取的佣金收入开具服务业-代理业发票。

 

    3、受托拍卖的属于其他性质的动产的,如委托方不拥有著作权的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40号文的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拍卖公司拍卖其他性质的动产的,税法上是将其视同为受托代销商品,按受托代销商品进行增值税处理的。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受让人(拍卖公司)为委托人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买受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所以,国税发[1990]40号文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受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开票上,拍卖公司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向买受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全部开具普通发票,按4%缴纳增值税,只有对委托方收入的佣金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

 

    在这种情况下,拍卖公司是在按向买受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普通发票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后,如何取得成本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扣除是我们要关心的。因为,这涉及到了委托方取得价款后的流转税征收问题。我们提过,既然对于动产拍卖是按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则委托方也要按拍卖公司转付给他的拍卖标的的价款向拍卖公司开具普通发票缴纳增值税,这里,委托方销售动产应按销售旧货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委托方应开具普通发票给拍卖公司,并按开票金额的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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