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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拍卖行业相关的涉税问题

日期:2007-10-21 点击: 作者: 来源: 字体: [ ]

 

    对照这个文件,我们分析一下,在拍卖过程中,委托人就是国税发[2001]44号文所讲的所有人或受访方,而拍卖公司就属于文件中的受托方,买受人就是文件中所称的第三者。因此,拍卖中如果拍卖公司是以委托人名义向买受人转让无形资产,而且强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的,对委托人应按照拍卖公司向买受人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拍卖公司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拍卖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买受人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拍卖公司自己承担,对委托人向拍卖公司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拍卖公司向买受人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问题的关键就是,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司究竟是以委托人名义向买受人转让无形资产,且相关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还是拍卖公式以自己名义向买受让转让无形资产,且相关权利义务全部由拍卖公司承担。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拍卖法》中找到答案。根据《拍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因此,拍卖公司在拍卖财产时,买受人肯定是知道他是受人委托转让无形资产的,而不是以自己名义转让无形资产,因为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同时,根据《拍卖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第七十二条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相关权利义务最终都是由委托人承担的,拍卖公司只承担由于未尽审查义务的责任。所以,对于受托拍卖的财产属于委托人自己创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享有著作权的标的物的,应对委托人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拍卖公司只就实际取得的佣金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在开票上,委托人直接将转让无形资产发票开具给买受人,拍卖公司按实际收取的佣金开具服务业-代理业发票。当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文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著作权,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委托人是个人的,可以到税务机关直接开具转让无形资产发票,而享受免交营业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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