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拍卖过程中涉及的流转税问题
对于拍卖过程中涉及的流转税问题,我们先从佣金入手:佣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40号文件的规定: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因此,无论拍卖公司是向委托方收取佣金,还是在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的规定,拍卖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该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向委托人或买受人开具服务业-代理业发票。
由于在拍卖过程中,买受方是将价款先支付给拍卖公司的,然后由拍卖公司转付给委托人,这里,涉及到各种类型财产权属转移的问题,就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这里,我们首先要对拍卖财产的类型进行分类:
1、受托拍卖的财产属于委托人自己创作的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进行拍卖转让的,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的规定,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下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应按5%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文的规定:“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